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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的六种方法
作者:王 勇…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调解方法是指在调解解决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措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调解应当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达成协议。这是最基本的调解方法。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特有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调解是妥善解决成讼纷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有利于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的发生,做好诉讼调解工作还可以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调解的方法。

   一、要善于倾听

   善于倾听是一门非常重要的社交艺术,它能赢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但是诉讼调解中的善于倾听不是被动的、无目的、消极的听,而是要抱着一种积极的态度去听,要在倾听过程中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倾听过程中,首先,要了解当事人诉争的背景资料。因为调解结案只掌握证据和法律事实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掌握诉争的其他信息,这种信息只能来源于倾听,这也是等于给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在倾听过程中,在当事人面前不要摆架子,要耐心地听,适当地表示一下理解和同情,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那么当事人的情绪就会随之降温,再稍加劝解,就有可能转入调解的正题了;最后,要边倾听边思考,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分清主次矛盾,并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道德观念以及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积极思考调解方法,制定调解策略。

   二、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

   所谓公平、公正,就是审判人员的言行不要流露出偏袒哪一方,这既是让当事人接受意见的前提,也是调解成立的基本条件。诉讼中的当事人非常敏感,对审判人员的言行难免会有猜测,一旦审判人员流露出对哪一方反感,那么由此会引起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公正性产生不合理的怀疑,因此,对当事人讲解态度必须客观公正。在法庭调解前,绝对不能就实体问题乱表态,否则,就会成为当事人本来就失衡的心理寄托不满的载体。所谓合法,是调解的底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有关于调解合法性的界定,就是指调解不得侵害国家的、集体的、案外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不违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无论是双方达成的协议,还是法官提供的参考意见,合法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

   三、要换位思考,把握火候,逆向思维

   古人云:将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审判人员在调解中也要做到这一点。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相当敏感的,他们关注着审判人员的一举一动,因此,要处处言行谨慎。调解过程中,要不断地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地位,换位思考,这样一碗水才能端平。调解中的火候把握要恰当,切勿失当,力道小了,起不了作用,力道大了,可能会适得其反,既不能一味地顺着说好话,那样会失去做工作的意义,也不能急于求成,强制打压,否则会欲速则不达。逆向思维在调解中非常重要,在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中,审判人员就是采用逆向思维的调解方法,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在该案审理中,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及现有证据,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原告享有,但两被告已在该土地上栽植桃树多年,今年刚好有所收益,因此要求原告补偿损失,原告又不愿意出一分钱,因此双方争执不下,审判人员从被告要钱进行逆向思维,就是如何才能让被告不要钱。经过共同协商,终于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就是该地块再由两被告经营六年后,连地上的桃树一并返还给原告。逆向思维方式可以帮主审法官从复杂的案件中理出一个清晰的思路,利于矛盾的解决。

   四、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抓主要矛盾,因人而异,借力促调解

   诉讼调解中要多方听取意见,要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做到充分民主,要让当事人把自己的想法充分表达出来,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也要多询问,这样才能确保调解结果的规范性、民主性,切不可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深入调查,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同时,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和认知程度不一样,往往对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在调解过程中,有些对案情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可以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调解,以解决纠纷。

   五、要单方调解

   所谓单方调解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由人民法院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交谈,分别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分别与当事人讲述各自的不利后果及通过调解所可能获得的益处,让当事人知道其在该案中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要弄清双方的请求差异,找出该案的最佳结合点,围绕该点,力求达成调解。如果还有差异,则可以进行第二次单方调解,阐述再努力一步对双方的意义,使其意识到双方只差一步即可达成调解。这样双方自然会争取达成和解协议。相反,如果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场,争吵不休,这样的情绪就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了。更有甚者还可能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而在单方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不会对审判人员发脾气,只是对审判人员诉苦而已,审判人员分别与当事人接触,可以在谈笑间化解纠纷,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和亲切感。同时,还可以减少双方摩擦,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六、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

   诉讼调解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只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尤其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从容认错,给调解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调解中,要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尽量与代理人多沟通,要代理人做当事人的疏导工作,也给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必要的台阶下,因为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信任产生的,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我们可以利用代理人为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取得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案件的顺利解决。同时,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还可以给审判人员减轻一点担子。

   总之,调解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民间的纠纷也是非常复杂的,当事人的情况又各不相同,光靠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的艺术,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结合具体的案情,选择合适的调解方法去化解纠纷。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地总结积累经验,不断地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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