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归属 发挥效用 保护物权
石泉县人民法院院长 邬一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今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3月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强调,实施物权法,最根本的是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要突出把握好以下几个重大问题:一是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二是要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三是要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四是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大法。我从《物权法》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内容和有关概念、特别是《物权法》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影响等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意义。第一、有力的推进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也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举措或者是一个带有里程碑性质的一部法律。第二《物权法》维护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里已经很明确了,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的经济制度。第三个方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须的一部法律。我们知道,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逐步的要和国际接轨。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当中,都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应该说是《物权法》。第四个方面,那就是说《物权法》关系到或者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有人说《物权法》是属于财产的归属法,财产的归属对每一个人来讲、对每一个企业或者法人、组织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这个财政权力属于谁呢?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合同法》是交易法,那《物权法》是归属法,归属法在一定意义上比交易法更重要。《合同法》的重要性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而且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它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作用。《物权法》必然在十几年过程当中,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更加重要、更加突出。所以至少可以说,《物权法》的颁布有这么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所以人们都非常关注这部法律。物权法的出台,是以民事权利的形式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展现,确立了对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一部重要的支柱性法律。
二、有关概念和主要内容。《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5编19章247条。
《民法通则》关于物权方面的规定仅有十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物权有关的规定也不过二十多条。物权法不仅明确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更细致规定了土地、住房、车位的权属……物权法,与13亿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共利益及商业利益。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第42条规定,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公共利益”实在难以界定,《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在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在法学上,这里的“公共利益”称之为不确定概念。其界定应该由法官决定。法官需要在个案上通过创造性的裁判来赋予公共利益基本的判断标准,即把公共利益具体化。
有学者强调认为,商业利益是否就一定不是公共利益?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是否是对立的?在谈论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的时候,大家反复提到两个案子,一个是美国最近的辉瑞案件。康提涅格州有个小镇,美国最大的制药厂辉瑞药厂要在那儿设一个药厂,当地居民反对。这样究竟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当地居民认为,这是商业需要。盖药厂肯定是商业利益需要,可是镇政府认为,这不仅是商业利益需要。这种问题发生争议,这时候最高法院就说话了。美国有九个大法官,其中一个叫奥康纳的大法官说,这个镇失业现象比较严重,财政困难,设立药厂可以使很多人就业,增加镇财政收入,这也是为了当地居民的利益,所以也可以说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有一个是帝国大厦拆迁案。美国纽约建帝国大厦的时候也遭遇到钉子户。上世纪20年代美国要修帝国大厦,需要拆迁二三百户当地商户,遭到强烈反对。我是小商小贩,是商业利益需要,帝国大厦是商业大楼,也是商业利益需要啊。可是最后确定纽约盖一个帝国大厦,这是因为政府要把它当成纽约标志性的建筑,有国际影响,有社会影响。但最后法官说,这个地方如果拆掉,将来建起帝国大厦以后,对纽约的发展是有利的,因此是公共利益。辉瑞案件也好,帝国大厦也好,法官都没有因为其是私人开发,而否认是公共利益。Windows给比尔盖茨带来了无穷的财富,但是也使世界进入了网络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是受益者,我们不能陷入单纯的思维来认定公共利益。
有人从法律实务的视角提出,作为拆迁政策,根据商业利益开发和公共利益开发的两种类型。二者如何区别呢?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有相关规定,一些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对此可以理解为,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应该更靠近公共利益,有国家机关的用地,军事单位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学校、养老院等公益事业的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等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等。这些都应该是公共利益的领域。但是这些设施的开发行为有的是政府主导的,有的可能就是开发商代替政府做的。比如政府没有钱,可能要引入一些开发商进来,开发商赚取几年的运行费。所以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行为,只要符合用途,就应该是公共利益,不是这个用途的,就应该属于商业行为。
有学者认为,抽象地界定公共利益是不可能的,但在个案中却是可能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本身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问题。因此这里有一个利弊衡量,平衡取舍的问题,也就是说,所得与所失哪一个更值得保护,这是一个判断的问题。如果是从城市的发展,市容的美化角度为理由,否定私人财产权,利弊的取舍是失衡的。
有学者认为,应该由法院去判断什么是公共利益。但有学者认为,虽然应该是将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更多的交给法院。但是在现在的中国,尤其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继续有效的情况下,法官是走不到这一步的。现行的拆迁管理条例设定了行政的程序,做出一个行政裁决,这种裁决生效是具体行为行政,有两条路可以选,一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自己去强制执行,另外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是非诉强制执行,法官进行的仅仅是行政要件的审查而不是合法性的审判,因为不是行政诉讼案件而只是非诉强制执行的问题,最多法官拒绝执行,但是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还是有执行的权力存在。
所以一个城市搞拆迁,原来的棚子、小房子要拆掉,也可以说这是美化城市、发展城市的要求。一个城市不能都是原来这种破房子,也要从商业利益考虑。当然把所有的商业利益是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三峡百万人要搬迁,要全国人大来讨论,一旦决定就只好搬。
估计我们每位领导所关心的的主要问题有:
要征地先依法补偿安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70年后房子继续放心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小区车位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拾金不昧可要求取得报酬。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预告登记可防“一房二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物权法》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影响
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物权法颁布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也有一些人认为,物权法是一部民事法律,不是行政法,与政府的行政行为关系不大。我们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
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比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的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侵入公民住宅;举两个案例: 2002年12月31日下午,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纪检委书记孙伟向“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做了诚挚道歉。 他说:“对于此事给你带来的痛苦,我们深表内疚,今天在这儿向你赔礼道歉。”除此之外,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将对本案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黄碟案的处理结果,是法治的胜利,是公众法治意识增强的结果。看黄碟,在传统的观念中,是道德的沦丧,要受人们谴责。但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何行为,人们似乎总在有意无意地回避着。不过,这一行为目前看来并不违法。“看黄碟”事件中的当事人是一对年轻的新婚夫妇。事发时,25岁的张某和23岁的妻子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刚一个多月。这起事件发生两个多月后,延安市宝塔区警方再次将丈夫张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这一举动留给妻子李某及全家人的是焦虑、迷惘,还有怀疑与愤怒。而以“妨害公务罪”将张某刑事拘留,则让一些法律界人士颇感荒唐。用法律的术语来讲,整个事件的性质属于:公共权力粗暴地介入私人空间,严重侵扰了公民的生活,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所以,张某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我们不禁要为张某懂法守法,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鼓掌称道。有关条例中对于淫秽物品的规定“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这也指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合观看等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而此条例已在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的执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新婚夫妇看成人片,不外乎是为调节一下夫妻感情。试想,如果我们的法律规范到夫妻二人不准私下看成人片的程度,那简直难以想象! 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这完全属于私生活的范围,根本就不是法律保障的问题,而是常识性的认识问题!
如果公民的私生活内容都不能保障,那我们的私人生活领域如何能保证呢?无论是看黄碟,或是做任何事情,只要是在自己的家中,而又丝毫不损害他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那公共权力就不应该介入,因为私人生活不属于公共权力的范围!因为法律调整个人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是要保障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既然没有任何侵害发生,法律就不应介入到人家的夫妻生活这一最隐秘的私人空间。如果公共权力这样随意地介入私人生活的范围,甚至夫妻的性生活,那简直令人难以想象。说句开玩笑的话,不要说人家在家中看黄碟,就是演黄碟,你还能管到人家头上去吗?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张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检察机关仍没有放弃探讨和研究,法院也认为很难定罪,检察院为此案还专门召开了专家研讨会,经过反复研究,于2007年2月撤回起诉。这起检察机关起诉后又撤诉的案子所彰显出的法治精神,也有现实的借鉴意义。4月12日,公安部等十部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需要提醒的是,这项打击行动中也要注意对一些网络行为甄别其“合法”与“违法”的性质,更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在打击的同时反而落入“破坏法治”的窠臼。依法打击遭遇的尴尬,也只能首先从解决“有法可依”入手。
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但不能随意砸毁摆摊设点者的财物。《行政处罚法》确实是城管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不过根据法律原文规定,处罚方法应该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业停产、暂停执照’。由于地摊商贩售卖的商品绝大部分是合法购进或者自行生产的,并不符合“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的标准;而大部分商贩也没有申请执照,就谈不上“暂停执照”,所以该法律是否适用于城管目前对地摊商贩的没收政策,仍然有待商榷。而“如果没有法律上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机关和个人是不能够随意地去没收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他们的生产工具,或者是他们其他的私人财产。”目前很多城管工作者的没收处罚,至少存在着“程序问题”。政策要求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执行:告知被处罚者、并对其说明处罚理由、让其申辩、决定处罚以及允许对方进行起诉几个程序。由于中国目前的国情,执行完整的程序确实存在困难,而一些地摊商贩的存在,也确实给城市的市容市貌以及百姓的生活环境带来相当不利的影响,“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要求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说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就是要看是否尊重了物权法所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财产权。《物权法》的颁布对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物权法》对行政执法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处罚提出了严格要求。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的活动空间,其次,《物权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政府在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财产方面的税收征收等方面,必须树立物权观念,特别是注意尊重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的相邻权,否则就面临公民、法人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在居民居住密集的地区建设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医院,小区的住宅楼里准许开办临终关怀医院,在农田旁边、村庄周围批准建设有污染源的工厂,在规划时不考虑原有居民道路交通出行方便的权利,以上会导致侵犯相邻权。又如,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走完司法程序就强制拆迁居民房屋,就侵犯了公民的物权。再如,警察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既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隐私权,更主要地是侵犯了公民对房屋住宅的财产权。
第三,《物权法》对行政立法和象征性规范文件作了限制。如果政府通过的行政法律和法规,限制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使用、处分和收益,虽然政府没有实际剥夺私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但该行政立法造成私人财产在使用和处分权能方面受到限制,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对财产所进行的经济上的有益利用以及合理的、有投资背景的期待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行政法律和法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可能归于无效。如,私人刚刚从政府手中购买到一块地的使用权,本来是容许开发房地产的,但政府后来出台一个文件,为保护环境,禁止开发房地产,使得该块土地没用了,或者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合理的投资期待落空。再如,一个餐馆生意红火,但它门前的道路突然被改为单行线,严重影响了生意。这就要考虑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合法,是否应当给私人给予补偿?
第四,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对行政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登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登记、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如何一体登记、林权证与土地证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些都涉及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一些政府部门就要放弃部门权力和利益。如,《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对人为造成自然资源、基础设施损害的行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闻不问,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形容财产权的神圣: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没有房主允许,英王不能踏进,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擅入。后来演化成西方国家的一句格言,对私人住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北大教授贺卫方讲了个故事:上世纪德国有个皇帝威廉一世,他雄才大略,也富于侵略性。在国内他有和毛主席同样的习惯,喜欢走遍祖国大地,喜欢到处巡视。他派人在波茨坦盖了个行宫。盖完之后,他发现前面有个房子特别碍眼,正好把朝前看的视线挡住了。皇帝很不高兴,马上找来他的内务大臣,知道那是个磨坊。他就说,“问问磨坊主的意见,看他愿不愿意把房子卖给我,咱们买下来拆掉。”结果内务大臣去交涉,想不到老磨坊主脖子一梗,坚决不卖,“那是祖宗传下来的财产,我的任务就是维护下来,—代—代传下去。皇帝要买我也不卖,那是无价之宝。”皇帝说给他提高补偿标准,给他高额补偿,但是他还是不卖。皇帝一生气,派宫廷卫队把房子给拆了。拆房子的时候,老磨坊主站在旁边,袖手旁观,摇头晃脑说了下面几句话:“你做皇帝的当然权高势重,你可以为此事。但我德国尚有法院在,此不公平之事我必诉之于法庭解决。”第二天,一纸控状送到德国地方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皇帝败诉。皇帝拿着这个判决书,只好苦笑几声,说是“我做皇帝的有时候也会利令智昏,权令智昏,认为自己可以无所不为,幸亏我们国家还有这样的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判我败诉,这是多么可喜的事情。赶快,恢复原状。”又给盖起来了。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案例。
谈到物权法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影响,不得不谈谈拆迁,谈到拆迁,自然要提重庆的“最鹤兴路17号,坐落在杨家坪最繁华的商业街。1992年,房东杨武、吴苹夫妇,把这座建于48年前的木屋推倒,新建起一栋219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准备继续经营酒楼。不料,1993年春天,旧城改造的一纸拆迁公告打碎了他们的计划。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拿下鹤兴路片区的开发项目,作为办公、商住用地开发。但随后因资金问题,拆迁迟迟没有启动,拖了11年。
2004年8月,重庆南隆、智润公司签署联建协议,一起开发该项目。从2004年10月开始,吴苹与开发商前后进行了40余轮的谈判,开发商“异地安置”“货币安置”的方案均被她断然拒绝。吴苹还多次质疑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以及开发商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谈判前期,她一直没出价,也没露出“底牌”,只是要求“原位置、原朝向、原面积、原楼层”的四“原”还房。在方案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9月,开发商再次妥协,决定按照“拆迁方案外”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时吴苹彻底亮出了她的“底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先不谈房,而是赔偿。“她简直狮子大开口,整个赔偿下来总计近550万元。”开发商一直认为吴苹没有诚意。
按吴苹的说法,杨家的房子是鹤兴路私有房产中最大的一家,也是唯一两证(产权证和国土证)齐全的。去年5月,挖土机开进鹤兴路,工地上还有4个“钉子户”。4个月后,只有杨家的老屋还孑然屹立,被挖成“孤岛”。
今年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要求吴苹接受开发商的安置方案,并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搬迁,但她没搬。3月19日,法院限令她于3天内搬迁,否则将强制拆迁。21日下午,杨武带着两个煤气罐爬进空荡荡的祖屋。至23日零时,法院也没有强拆。26日,重庆市市长王鸿举表态,绝不迁就“钉子户”漫天要价和毫无道理的要求。翌日,吴苹夫妇要求与市长对话,未果。
九龙坡区房管局一位负责人说,对“最牛钉子户”的拆迁完全合法,下达行政裁决和申请法院强拆都符合法律规定,“孤岛”事件长久解决不了,是因为吴苹没有履行拆迁义务。区法院也说,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区房管局的拆迁裁决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对此,吴苹说:“政府不该干预这样的拆迁!我跟开发商之间纯粹是私人协商问题,不需要政府出面干预吧?”重庆市市长王鸿举说,“钉子户”在重庆存在达4年之久,本身说明重庆市政府是一个法制政府。那里以前是一片老旧城区,拆不拆,不是涉及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百姓的公共利益,绝不迁就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要求。程序合法,依据合法,一切顺理成章:拆。
应不应拆?敢不敢拆?看看专家们的意见:
梁慧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物权法专家):如果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或者是你自己得利很少,但大家的损失很大,尤其是开发商合法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它的权利也受损,就应该拆迁。因为这就涉及权利滥用了。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专家):已经生效的判决应得到尊重。公民可以申诉,法庭可以特别安排暂停拆迁。法院在执行时也不能过于简单,应听取当事人的声音,消除对立情绪。
孙宪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物权法专家):许多专家说要拆,我觉得恐怕太草率了,不能这么简单化。这个案子是物权法颁布之后遇到的第一个征地案件,法官也不敢因为轻率决定强拆而导致严重社会问题,这不会是一个光彩的历史记录。
李晓斌(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如果没有物权法,重庆钉子户的关注度可能不会这么大,没准法院就强制执行了。但在大范围的案件中,不会有立竿见影的作用。
周孝正(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物权法还没有生效,但意思已经到了,要依法妥善协调,不要两败俱伤。法院推迟强行拆迁是一件好事。开发商还是有一定法律意识的——让这个小楼存在。
那么,钉子户有没有不搬的权利?
我国目前的拆迁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基础,包括一些地方法规与行政规章。
“征收征用带有行政强制色彩,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一种命令和服从。”尹田说。《条例》曾一度规定,“对于拆迁决定,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服从,不得拖延。”这规定是以后强制拆迁规定的源头。
李延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土地法专家):拆迁房子不是目的,目的是征用土地。拆迁其实是公益和私利的协调,国家总有一些公益性用地需求,土地的占有是排他的,被一个具体的使用权人占有,完全通过市场不可能协商下来,为协调这种矛盾,就必须实行征用制度。国外也有征用土地的制度,对于政府而言,拥有处置的权力,肯定是强制性的,无需征求意见。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专家):如果基于程序规范考虑,钉子户是对秩序的挑战。政府是收回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民众有协作的义务。
又有专家提出了协调好三方利益是前提。
尹田:政府拆迁一方面是为了旧城改造,另一方面又是开发商场,到底符合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
杨建顺: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是相对应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通过商品房开发、旧城改造、危改,实现公共利益;被拆迁户实现改善生活条件;开发商实现商业价值。在三方利益均衡的条件下,拆迁征地才有可能实现。
补偿是维权的核心,也是出现钉子户的主要原因。关键问题是补偿多少?
李晓斌:从开发商的利润和政府的利益中挤出一部分作为补偿,我觉得这个目前能做到。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现在没有办法。
李延荣:按照国家标准已经得到补偿,仍然不满足而拒绝搬走的,就叫钉子户。我看那个钉子户,其实给他的钱已经不低了,在北京都能买一套复式房子了。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老百姓认为“法院没有尊严了”,这种想法还是有可能的。但这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民主化进程。第一,立法要好,不能让利益集团伤害到群众的利益。第二,是司法本身,要有更多解决冲突的方法,要完善司法程序。第三,法院的力量要有良好的民意基础,才能有更好的公信力。
建设部规划司司长唐凯28日对“最牛钉子户”事件作出回应。他表示,在公共权利与私人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是对的,此事既已进入司法程序,就用法律的办法来解决。唐凯表示,在他个人看来,现在解决这个事情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重庆市政府尊重法律,没什么错。”唐凯说,人类在群居过程中关键是处理好个体和集体的关系,而城乡规划就是处理二者的关系,首先要保证个体不被“欺负”,但同时不能过于强调个体,个体的利益和要求不能无限膨胀。
重庆“钉子户”与开发商最终达成安置协议内容 : 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苹就拆迁安置达成了协议。被执行人杨武同意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对其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进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主要安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杨武位于鹤兴路片区1 7号的房屋按照《拆迁安置方案》中的评估价为人民币2,477,547元,另补偿被执行人杨武旧房设备费人民币2,222元、搬家费人民币20,000元、装饰补偿费人民币1O0,000元;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异地安置房价格为人民币3,068,847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上价格采取约定方式置换产权;同时,被执行人杨武同意将其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片区17号房屋交付给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拆除。此外,因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正升.百老汇项目部在未与被执行人杨武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前,即对鹤兴路片区进行施工,给被执行人杨武造成了营业损失,同意赔偿其营业损失共计人民币90万元。
此案与我县在广场南路开发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非常相似,由于金县长、何主席与我院执行人员共同做艰苦细致地工作,有一户已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的“钉子户”与申请人自行和解。(裴诗立案。)
拆迁问题不但中国有,外国也有。媒体披露了几家日本“最牛钉子户”,他们因为不肯搬迁,致使东京成田国际机场1号跑道拖延十几年才完成,2号跑道无法修到规定长度屡发起降险情,3号跑道至今还停留在图纸上不能动工。 2006年11月24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主持内阁经济财政会议时提出,希望机场可以24小时运作,夜间也能起降。但很快就有媒体评论说,安倍的提议很可能进一步打击成田机场的地位(东京有成田、羽田两个机场)。因为成田机场根本无法提供夜间起降服务———根据机场和几户“留守”居民的协议,夜间禁止起降,以免影响到他们休息。迫使机场同意不夜间起降的这几户人家就住在机场里面,他们已经与政府和机场斗争了40年。从机场动工至今,他们的邻居早已陆续搬迁,但他们选择了“坚守”。热田家正好地处规划中的3号跑道上,该跑道至今年没能动工。热田在一本书中说:“虽然他们像虫子一样对待百姓,但我在心情上没有输,只要我和爷爷住在这里,成田机场就决不会完工。”成田机场地处东京东北的成田市三里镇,是日本最重要的国际机场。1966年,日本政府在新东京国际机场的几个选址均遭到强烈反对后,忽然决定建在这里,但遭到了当地居民的强烈抗议。很多业主发起了“一坪地主运动”,将自家的土地以一坪(约3.3平方米)为单位出售,以大量增加土地拥有者,提高政府谈判的难度。1971年,政府凭借《土地征用法》,采用强制手段才征得1号跑道及机场配套设施所需的土地。但是,剩下的“钉子户”又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起了很高的铁塔,妨碍飞机起降。当局只好继续谈判加施压,直到1978年3月30日,1号跑道建成5年后才得以启用。在此期间,“钉子户”与警察发生严重对立甚至流血冲突。政府最后承诺不再强行动用《土地征用法》。1999年,为了承办2002韩日世界杯,当局启动了2号跑道的修建工程,但只好避开“钉子户”,转而向北,而且原定2500米的跑道只修建2018米,一些大型客机无法起降。2005年1月11日,当局和2号跑道南端的7户人家重新开始谈判,希望能买到他们的地以便将跑道延长到足够的长度。但遭到了拒绝。4月30日,日本国土交通大臣日北侧一雄宣布:“如果居民仍然不同意出让土地,我们就向北侧延长,今后不再进行用地谈判。”日本媒体因此笑称:“北侧说跑道向北侧延长”。7月15日,当局最终决定放弃谈判,跑道向北延伸,预计2010年可以完成。
这几家“钉子户”在日本国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日本一个网站的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网友支持当局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亦有人认为,在公众利益面前个人作出一定牺牲是应该的。
物权法通过后,由于许多规定原则性仍然较强,很多内容的落实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物权法的理论博大精深,物权法还没有施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加之时间匆忙,水平有限,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衷心希望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安康法院网
编辑: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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